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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規(guī)范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來源: 西寧晚報    發(fā)布時間: 2017-05-31 09:34    編輯: 許娜         

  為落實全面二孩政策,做好相關政策銜接,省衛(wèi)生計生委進一步規(guī)范《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和補辦事項。對于1982年5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只生育一個子女,以往未領取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現(xiàn)自愿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限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辦理,逾期不再辦理。2018年1月1日起,全省統(tǒng)一停止新發(fā)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新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需要提供以下資料:夫妻雙方共同申請并填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審批表》;提供夫妻雙方的結婚證、雙方單位或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生育證明或戶口簿原件。對于《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丟失,申請補辦的,須在原發(fā)證機關查詢辦證記錄,有辦理獨生子女證的登記記錄,并有獨生子女證號的,可予以補辦獨生子女證,使用原證號;個人《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丟失,原辦理機關無辦證記錄,現(xiàn)申請補辦,其個人戶籍所在地或其工作單位有曾經(jīng)享受獨生子女相關政策記錄的,獨生子女證發(fā)證機關將記錄復印留存后,可持雙方戶籍所在地村委會(社區(qū))、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或雙方單位證明,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設截止時間。

  相關政策待遇:對于2017年12月31日前新辦理和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在辦理之前所有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待遇均不予補償。辦理以后符合相關政策規(guī)定的,可開始享受相關政策。辦理或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再生育或收養(yǎng)子女的,由發(fā)證機關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相關政策。(王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