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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管理辦法出臺

來源: 西海都市報    發(fā)布時間: 2016-12-01 10:24    編輯: 馬燕燕         

  職稱評審、表彰獎勵等與公辦幼兒園享受同等政策

  記者從省教育廳獲悉,為建立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fā)展的長效機制,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辦學資源,有效解決“入園難、入園貴”的問題,我省出臺實施《青海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條件、申報和認定程序及管理辦法有了明確規(guī)定。《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據(jù)了解,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認定條件有十個,條件同時具備的,方可申請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資格。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通過認定的幼兒園認定結果有效期為三年。各縣(區(qū)、市)教育部門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名單、收費標準等,接受家長和社會監(jiān)督。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實行園務、財務公開,嚴格按項目和標準收費,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或捐資助學等費用,禁止以特長班、興趣班等形式向家長亂收費。享受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補助資金、優(yōu)惠劃撥土地等)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主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教育、財政、物價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審批辦園、分類定級、教師培訓、職稱評審、資格認定、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幼兒園享受同等政策。鼓勵省內各地對轄區(qū)內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予以支持。

  擬退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幼兒園,須提前半年向本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原認定程序,經(jīng)審核批準后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停止實施相應的扶持政策。(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