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網(wǎng)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協(xié)
藏文版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  無障礙閱讀  |  進入關懷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網(wǎng) / 民生服務 / 公共服務 / 職業(yè)資格 / 交通運輸機構

專用航標設置、撤除、移位(初審)(許可)

來源: 西寧晚報    發(fā)布時間: 2014-04-23 09:19    編輯: 馬秀         

  事項名稱:專用航標設置、撤除、移位(初審)(許可)

  受理部門:青海海事局政務中心

  申請 人:航標設置單位或其代理人

  辦理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

   3、《海區(qū)航標設置管理辦法》

   4、《沿海航標管理辦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guī)定》

  具備條件:

   1、擬設置的航標屬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行設置的專用航標;

   2、航標的設置符合航行安全、經(jīng)濟、便利等要求;

   3、航標及其配布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4、航標設計、施工方案,已經(jīng)專門的技術評估或者專家論證;

   5、申請設置航標的,已制定航標維護方案,方案中確定的維護單位已建立航標維護質量保證體系;

   6、申請設置航標的,擬設置航標類型屬于已經(jīng)公布的航標類別,并通過技術經(jīng)濟論證。

   航標設置包括專用航標的設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狀況改變。

  提交材料:

   1、《東海海區(qū)專用航標設置申請表》(一式二份);

   2、航標設計文件、圖紙資料,航標配布圖;

   3、最新的大比例尺測量圖紙或清障掃海報告(必要時);

   4、航標設計、施工單位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

   5、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證件及其復印件(必要時);

   6、航標養(yǎng)護方案(航標撤除不需提交);

   7、航標設計、施工方案技術評估或專家論證報告及其復印件(必要時);

   8、委托證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申請單位網(wǎng)上首次登記注冊時須提交)。

   以上材料如無注明均提供1份,為紙質材料,復印件上承諾“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蓋公章。

  辦結期限:20個工作日。

  辦理結果:符合條件的,予以許可決定;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說明理由。

  收費標準: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