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網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協
藏文版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  無障礙閱讀  |  進入關懷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網 / 民生服務 / 公共服務 / 出境入境 / 入境

出入境檢驗檢疫電子轉單管理辦法

來源: 青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發(fā)布時間: 2013-12-19 15:48    編輯: 王易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口岸通關速度,提高檢驗檢疫工作效率,方便進出,為外經貿服務,規(guī)范出入境檢驗檢疫電子轉單(以下簡稱電子轉單)工作,實現數據共享,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簽證管理辦法》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子轉單是指,通過網絡將出境貨物經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后的相關電子信息傳輸到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入境貨物經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

  構簽發(fā)《入境貨物通關單》(一式四聯)后的相關電子信息傳輸到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監(jiān)管模式。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經產地檢驗檢疫合格需到出境口岸申請《出境貨物通關單》和經入境口岸辦理通關手續(xù)需到目的地實施檢驗檢疫的貨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不適用于本辦法:

  一、出境貨物在產地預檢的;

  二、出境貨物出境口岸不明確的;

  三、出境貨物需到口岸并批的;

  四、出境貨物按規(guī)定需在口岸檢驗檢疫并出證的;

  五、其他按有關規(guī)定不適用本辦法的。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電子轉單監(jiān)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qū)電子轉單的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建立電子轉單中心,由信息中心負責維護及管理。

  第二章出境電子轉單

  第五條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出境貨物,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后,應及時通過網絡將相關信息傳輸到電子轉單中心。出境貨物電子轉單傳輸內容包括報檢信息、簽證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六條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向出境檢驗檢疫關系人以書面方式提供報檢單號、轉單號及密碼等。

  第七條出境檢驗檢疫關系人憑報檢單號、轉單號及密碼等到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出境貨物通關單》。

  第八條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及時接收國家質檢總局電子轉單中心轉發(fā)的相關電子信息,并反饋接收情況信息。

  第九條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出境檢驗檢疫關系人的申請,提取電子轉單信息,簽發(fā)《出境貨物通關單》,并將處理信息反饋電子轉單中心。

  按《口岸查驗管理規(guī)定》需核查貨證的,出境檢驗檢疫關系人應配合出境口岸檢驗檢

  疫機構完成檢驗檢疫工作。

  第十條應出境檢驗檢疫關系人和產地檢驗檢疫機構要求,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

  規(guī)章的情況下,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下列情況對電子轉單有關信息予以更改。

  一、對運輸造成包裝破損或短裝等原因需要減少數重量的。

  二、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運輸工具名稱、發(fā)貨日期、集裝箱規(guī)格及數量等有關內容的

  三、申報總值需按有關幣種換算或變更申報總值幅度不超過10%的。

  四、經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和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協商同意更改有關內容的。

  因產地檢驗檢疫機構誤操作等原因造成電子轉單信息錯誤的,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書

  面通知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錯誤信息進行更改??诎稒z驗檢疫機構發(fā)現電子轉單信息

  錯誤時應主動與產地檢驗檢疫機構聯系解決。

  第三章入境電子轉單

  第十一條對經入境口岸辦理通關手續(xù),需到目的地實施檢驗檢疫的貨物,口岸檢驗

  檢疫機構應及時通過網絡,將相關信息傳輸到電子轉單中心。

  第十二條入境貨物電子轉單傳輸內容包括報檢信息、簽證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由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以書面方式向人境檢驗檢疫關系人提供報檢單號

  轉單號及密碼等。

  第十四條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應按時接收國家質檢總局電子轉單中心轉發(fā)的相關電

  子信息,并反饋接收情況信息。

  第十五條入境檢驗檢疫關系人應憑報檢單號、轉單號及密碼等,向目的地檢驗檢疫

  機構申請實施檢驗檢疫。

  第十六條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入境檢驗檢疫關系人的申報信息受理報檢,提取

  電子轉單信息,實施檢驗檢疫,并將處理信息反饋電子轉單中心。

  第十七條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電子轉單信息,對入境檢驗檢疫關系人未在規(guī)定

  期限內辦理報檢的,應將有關信息通過國家質檢總局電子轉單中心反饋給入境口岸檢驗檢

  疫機構。

  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按時接收電子轉單中心轉發(fā)的上述信息,并采取相關處理措

  施。

  第四章電子轉單中心

  第十八條電子轉單中心是對全系統(tǒng)電子轉單信息分類、整理、存儲、交換、分析、

  監(jiān)控等信息處理中樞。

  第十九條電子轉單中心應確保出境電子轉單信息及入境電子轉單信息的安全、及時

  準確接受與發(fā)送。

  第二十條電子轉單中心應對電子轉單信息實行監(jiān)控與管理,分析整理信息處理情況

  并定期反饋給業(yè)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電子轉單中心的相關設備應做好日常維護與管理工作,并及時更新,以

  確保電子轉單業(yè)務正常運轉。

  第五章安全保密

  第二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應確保電子轉單中心網絡與設備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應確保電子轉單中心的數據存儲與交換的安全。

  檢驗檢疫機構應確保本機構電子轉單數據存儲與交換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有關人員應樹立安全意識,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出入境檢驗檢疫關系人應妥善保管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的報檢單號

  轉單號及密碼等,發(fā)生遺失時,應及時通知相應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因出入境檢驗檢

  疫關系人泄漏相關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其自身承擔。

  第六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在電子轉單業(yè)務中發(fā)現出入境檢驗檢疫關系人有以下行為之—的停止其

  電子轉單業(yè)務:

  一、冒領《出境貨物通關單》、《入境貨物通關單》的;

  二、虛報、瞞報的;

  三、其他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

  第二十七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公布實施電子轉單業(yè)務的檢驗檢疫機構名單。

  第二十八條電子轉單運行環(huán)節(jié)出現異常情況,檢驗檢疫機構應采取相應措施,確保

  檢驗檢疫業(yè)務的正常運作,并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的,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